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入所後發現已感染愛滋,且身體狀況日益不佳、煩惱懷孕的妻子是否亦感染愛滋病,為帶妻子檢查治療及當舖典當之處理,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5 月31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107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被告執行該案,本院已於95年10月30日移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18日洽提函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助火字第702 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以上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有未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