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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欣怡楊欣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8號、第56號),暨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134 號第、172 號、第198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20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玉滿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施用第壹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海洛因伍包(毛重肆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拾柒支、塑膠鏟管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繼於93年間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6 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與上開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於94年10月5 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假釋中)。詎仍不思悔改,於保護管束期間,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94年11月底某日起至95年1 月22日止,在其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1 鄰安定7 之3 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及摻水注射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經多次採尿送驗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

形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欣 怡

書記官 洪 秀 虹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毒偵字第1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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