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9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甲○○
35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96年度易字
第59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6年度易字第59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僅記明不服該判決並提起上訴之旨;上訴之具體理由,則全無記載。而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經屆滿,於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定期命補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