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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59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甲○○

           35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96年度易字

第59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對本院96年度易字第590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僅記明不服該判決並提起上訴之旨;上訴之具體理由,則全無記載。而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經屆滿,於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定期命補正,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作成本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