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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林輝煌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60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710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2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在此先行說明。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三、聲請人即被告以祖父長年臥病在床,而近日又感染敗血症,情況不佳,身為孫子應盡孝道,看爺爺臨終最後一面;且母親背部長骨刺、劇烈疼痛,無法起身,急需開刀,因家中一直無法平靜下來,且被告的兩個稚兒無人照顧,所以放不下心住院治療,雖尋求社會局協助,也只是短暫一時,無法安撫小孩心靈造成的長久創傷,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以換取無間的天倫之樂。

四、經查,被告在7 個月內即反覆實施竊盜犯罪達11次之多,確有羈押之必要。若准許其具保停止羈押,難以防止其繼續行竊,所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提到其祖父病危、母親需要開刀治療骨刺、小孩需要大人照顧等情,這類困難的情形,往往是羈押中、執行中的被告家庭必須面臨的問題,宜由被告的其餘親戚,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協助(社會局、家庭扶助中心等),較為適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0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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