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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施用第1級毒品         │施用第2級毒品         │幫助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第1項                 │第2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3 月1 日起至94年7 │94年3 月1 日起至94年7 │94年5 月2 日起至同年月│
 │              │月17日止              │月17日止              │11日止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  │94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  │94年度偵字第11564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465號    │94年度訴字第1465號    │95年度易字第387號     │
 │      ├───┼───────────┼───────────┼───────────┤
 │      │日  期│94年9月28日           │94年9月28日           │95年10月30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1465號    │94年度訴字第1465號    │95年度易字第387號     │
 │      ├───┼───────────┼───────────┼───────────┤
 │      │日  期│94年10月17日          │94年10月17日          │95年11月2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
 │              │日。                  │日。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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