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條、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 ├───────┼─────────────┼─────────────┤ │ 罪 名 │販賣毒品 │施打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6年 │ ├───────┼─────────────┼─────────────┤ │80年減刑條例所│有期徒刑15年 │有期徒刑4年 │ │減得之刑 │ │ │ ├───────┼─────────────┼─────────────┤ │ 所 犯 法 條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5 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9 條│ │ │第1 項 │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 │79年1月至79年5月25日 │78年12月至79年5月25日 │ │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79年度偵字第1440號 │79年度偵字第1440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79年度訴字第334號 │79年度訴字第334號 │ │ ├───┼─────────────┼─────────────┤ │ │日 期│79年11月9日 │79年11月9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79年度訴字第334號 │79年度訴字第334號 │ │ ├───┼─────────────┼─────────────┤ │ │日 期│79年12月7日 │79年12月7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15年 │2年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