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5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 至4 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與附表編號5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