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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4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 所載,與附表編號1 、2 、3 、5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4 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 、3 、5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8 款、第10款、第42 條 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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