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並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95年7 月28日以95年度聲字第91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7 年9 月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與附表編號3 之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