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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均減刑,並分別減為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於95年7 月28日以95年度聲字第91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7 年9 月確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與附表編號3 之不應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