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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5 、6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 、6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7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8 、9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8 、9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10、11、12、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0、11、12、1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之罪及編號5、6 之罪及編號8 、9 之罪及編號10、11、12、13之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1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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