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年7 月13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117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16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 (修正前),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