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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與編號二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與附表編號四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 國 賓

書記官 李 達 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有期徒刑十月              │罰金新臺幣玖仟元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37條               │
│              │項                        │項                        │項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8 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6│94年9月7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95年10月15日              │95年10月15日              │95年5月25日               │
│              │日                        │                          │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36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36號       │95年度偵字第2025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5年度埔刑簡字第279號     │
│      ├───┼─────────────┼─────────────┼─────────────┼─────────────┼─────────────┤
│      │日  期│95年5月24日               │95年5月24日               │96年3月27日               │96年3月27日               │95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5年度埔刑簡字第279號     │
│      ├───┼─────────────┼─────────────┼─────────────┼─────────────┼─────────────┤
│      │日  期│95年8月10日               │95年8月10日               │96年4月19日               │96年4月19日               │96年1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五月              │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附         註│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