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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號

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俊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96年度聲減字第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於95年12月1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俊良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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