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