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3 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列編號2 、3 部分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