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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3日       │95年11月28日晚間至│96年1月13日         │96年1月11日         │
│              │                  │29日上午6 時間某時│                    │                    │
├───┬───┼─────────┼─────────┼──────────┼──────────┤
│偵查機│機  關│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38號 │95年度偵字第594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1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4號  │96年度六簡字第5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
│      ├───┼─────────┼─────────┼──────────┼──────────┤
│      │日  期│96年5月14日       │96年2月8日        │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4號  │96年度六簡字第5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
│      ├───┼─────────┼─────────┼──────────┼──────────┤
│      │日  期│96年5月31日       │96年3月27日       │96年6月11日         │96年6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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