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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3樓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載,減刑後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竊盜                  │恐嚇                  │強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年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8月2日            │91年3 月29日          │91年3 月29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    │案  號│92年度偵字第418號     │91年度偵字第6115號    │91年度偵字第6115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分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分院臺中分院  │
│實審  ├───┼───────────┼───────────┼───────────┤
│      │案  號│92年度簡字第115號     │92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92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
│      ├───┼───────────┼───────────┼───────────┤
│      │日  期│92年6月9日            │92年5月2日            │92年5月2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分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分院臺中分院  │
│期    ├───┼───────────┼───────────┼───────────┤
│      │案  號│92年度簡字第115號     │92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92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
│      ├───┼───────────┼───────────┼───────────┤
│      │日  期│92年6月9日            │92年6月2日            │92年6月2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                      │                      │不得減刑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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