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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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