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5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輝煌陳銘壎李貞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55號

公訴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李建忠律師

聲請人因上列被告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

3968號、第4138號、第4139號、第4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1 款侵占公用財物罪,其中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侵占公用財物罪分別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予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 月20日第1 次延長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陳 銘 壎

法 官 李 貞 瑩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