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6 月29日96年度易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甲○○對本院上開判決提出上訴,前經本院通知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民國(下同)96年8 月6 日以前提出理由書,有本院96年7 月26日之通知函稿在卷可參,惟上訴人迄今仍未提出,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