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6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對於竊盜之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被告家中尚有80歲之老母,另有妻子及3 名幼子,被告妻子因身體不適無法外出工作,家中經濟重擔全由被告一人扛起,現因被告被羈押於看守所,家中經濟狀況陷於烏雲慘淡之中,有催款單6 紙足證,被告家中老少之經濟來源均係靠被告一人維持,被告先前在餐廳擔任廚師工作,有一技之長,經此教訓,絕無再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02月02日執行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犯犯加重竊盜罪嫌,經檢察官起訴之犯罪嫌疑事實,係於民國95年06月23日及同年08月25日,分別竊取被害人丙○○、乙○○之「種鴿」,而被告亦坦承上開犯行。此外,被告前於93年間即曾因竊盜他人「賽鴿」為警查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亦為被告所是認。被告自承因失業無收入來源,始起意竊盜他人「種鴿」變賣,所賣得款項皆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學費,卷附被告提出之催款單,足認被告及其配偶負債不少,如被告未予羈押,顯然更有可能再實施財產犯罪行為,以支應家中生活費用,是被告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另被告所述家庭情形,此乃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且係每位在押被告所需面臨的狀況,並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故本件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