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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9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