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所 犯 法 條 │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346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93年2 月間某日起至93年8 月│94年7 月15日 │ │ │19日止 │19日零時許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 │94年度偵緝字第923 號 │94年度偵字第4662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9號 │95年度桃簡字第939 號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 │ ├───┼─────────────┼─────────────┼─────────────┤ │ │日 期│95年2 月27日 │95年5 月8 日 │95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9號 │95年度桃簡字第939 號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 │ ├───┼─────────────┼─────────────┼─────────────┤ │ │日 期│95年3 月13日 │95年6 月5 日 │95年11月1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6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3 罪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 │ │ │ │年2 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