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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廖淑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7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淑華

書記官 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一                        │二                        │三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 年              │
├───────┼─────────────┼─────────────┼─────────────┤
│  所 犯 法 條 │第10條第1 項              │刑法第346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2月│93年2 月間某日起至93年8 月│94年7 月15日              │
│              │19日止                    │19日零時許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2138號      │94年度偵緝字第923 號      │94年度偵字第4662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9號          │95年度桃簡字第939 號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
│      ├───┼─────────────┼─────────────┼─────────────┤
│      │日  期│95年2 月27日              │95年5 月8 日              │95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49號          │95年度桃簡字第939 號      │95年度易字第292號         │
│      ├───┼─────────────┼─────────────┼─────────────┤
│      │日  期│95年3 月13日              │95年6 月5 日              │95年11月1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6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附          註│3 罪原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                          │                          │
│              │年2 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7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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