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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2 、3 之犯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編號4 、5 、6 之犯罪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犯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及附表編號4 、5 、6 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4        │5         │6         │
├─────┼─────┼─────┼─────┼─────┼─────┼─────┤
│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1 級│施用第2 級│竊盜      │施用第1 級│施用第1 級│
│          │          │毒品      │毒品      │          │毒品      │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10│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9 │有期徒刑1 │
│          │年6 月    │月        │月        │月        │月        │年2 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刑法第320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          │條第1項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
│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條第1 項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11月8 │93年12月間│93年12月間│95年8 月3 │95年7 月20│94年8 月8 │
│          │日起至94年│起至94年2 │起至94年2 │日        │日        │日出監後之│
│          │12月25日止│月21日止  │月21日止  │          │          │某日起至同│
│          │          │          │          │          │          │年12月11日│
│          │          │          │          │          │          │止        │
├──┬──┼─────┼─────┼─────┼─────┼─────┼─────┤
│偵查│機關│南投地檢署│臺南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南投地檢署│彰化地檢署│雲林地檢署│
│機關├──┼─────┼─────┼─────┼─────┼─────┼─────┤
│及案│案號│95年度偵字│94年度毒偵│94年度毒偵│95年度偵字│95年度毒偵│95年度毒偵│
│號  │    │第884 號  │字第1669號│字第1669號│第3381號  │字第3354號│字第1655號│
├──┼──┼─────┼─────┼─────┼─────┼─────┼─────┤
│最後│法院│南投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雲林地院  │
│事實├──┼─────┼─────┼─────┼─────┼─────┼─────┤
│審  │案號│95年度易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投刑│95年度上訴│95年度訴字│
│    │    │第188 號  │第955 號  │第955 號  │簡字第691 │字第2782號│第920 號  │
│    │    │          │          │          │號        │          │          │
│    ├──┼─────┼─────┼─────┼─────┼─────┼─────┤
│    │日期│95年5 月30│95年3 月28│95年3 月28│95年12月5 │96年1 月4 │96年3 月6 │
│    │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
├──┼──┼─────┼─────┼─────┼─────┼─────┼─────┤
│確定│法院│南投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雲林地院  │
│日期├──┼─────┼─────┼─────┼─────┼─────┼─────┤
│    │案號│95年度易字│94年度訴字│94年度訴字│95年度投刑│95年度上訴│95年度訴字│
│    │    │第188 號  │第955 號  │第955 號  │簡字第691 │字第2782號│第920 號  │
│    │    │          │          │          │號        │          │          │
│    ├──┼─────┼─────┼─────┼─────┼─────┼─────┤
│    │日期│95年6 月22│95年7 月21│95年7 月21│96年1 月19│96年1 月26│96年3 月26│
│    │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
├──┴──┼─────┼─────┼─────┼─────┼─────┼─────┤
│合於中華民│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第2 條第1 │
│國96年罪犯│項第3款   │項第3款   │項第3款   │項第3款   │項第3款   │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9 │有期徒刑5 │有期徒刑2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4 │有期徒刑7 │
│奪公權期間│月        │月        │月        │月又15日  │月又15日  │月        │
│或罰金額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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