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02月間起至92年09月08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年6 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項 │項 │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 │92年5 月20日起至92年9 月8 │92年5 月21日起至92年9 月8 │92年3 月間起至92年6 月間止││ │日止 │日止 │ │├───┬───┼─────────────┼─────────────┼─────────────┤│偵 │機 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2 │92 │92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毒偵 ││ 號├───┼─────────────┼─────────────┼─────────────┤│度 │ 號 │631 │631 │3860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2 │92 │93 ││ │案├─┼─────────────┼─────────────┼─────────────┤│ 後 │ │字│訴 │訴 │重訴 ││ │號├─┼─────────────┼─────────────┼─────────────┤│ 事 │ │號│494 │494 │1 ││ ├─┼─┼─────────────┼─────────────┼─────────────┤│ 實 │判│年│93 │93 │93 ││ │決├─┼─────────────┼─────────────┼─────────────┤│ 審 │日│月│3 │3 │8 ││ │期├─┼─────────────┼─────────────┼─────────────┤│ │ │日│10 │10 │19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年│92 │92 │93 ││ 確 │案├─┼─────────────┼─────────────┼─────────────┤│ │ │字│訴 │訴 │重訴 ││ 定 │號├─┼─────────────┼─────────────┼─────────────┤│ │ │號│494 │494 │1 ││ 日 ├─┼─┼─────────────┼─────────────┼─────────────┤│ │確│年│93 │93 │93 ││ 期 │定├─┼─────────────┼─────────────┼─────────────┤│ │日│月│3 │3 │9 ││ │期├─┼─────────────┼─────────────┼─────────────┤│ │ │日│27 │27 │10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合規定,不予減刑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 編 號 │ 四 │ 五 │ 以 │├───────┼─────────────┼─────────────┼─────────────┤│ 罪 名 │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 │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 │ 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0月 │ 空 │├───────┼─────────────┼─────────────┼─────────────┤│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 白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 犯 罪 日 期 │92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間止│92年2 月間起至92年6 月間止│ ││ │ │ │ │├───┬───┼─────────────┼─────────────┼─────────────┤│偵 │機 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及├───┼─────────────┼─────────────┼─────────────┤│查 │ 年 │92 │92 │ ││ 案├───┼─────────────┼─────────────┼─────────────┤│年 │ 字 │毒偵 │毒偵 │ ││ 號├───┼─────────────┼─────────────┼─────────────┤│度 │ 號 │3860 │3860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最 │ │年│93 │93 │ ││ │案├─┼─────────────┼─────────────┼─────────────┤│ 後 │ │字│重訴 │重訴 │ ││ │號├─┼─────────────┼─────────────┼─────────────┤│ 事 │ │號│1 │1 │ ││ ├─┼─┼─────────────┼─────────────┼─────────────┤│ 實 │判│年│93 │93 │ ││ │決├─┼─────────────┼─────────────┼─────────────┤│ 審 │日│月│8 │8 │ ││ │期├─┼─────────────┼─────────────┼─────────────┤│ │ │日│19 │19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 │年│93 │93 │ ││ 確 │案├─┼─────────────┼─────────────┼─────────────┤│ │ │字│重訴 │重訴 │ ││ 定 │號├─┼─────────────┼─────────────┼─────────────┤│ │ │號│1 │1 │ ││ 日 ├─┼─┼─────────────┼─────────────┼─────────────┤│ │確│年│93 │93 │ ││ 期 │定├─┼─────────────┼─────────────┼─────────────┤│ │日│月│9 │9 │ ││ │期├─┼─────────────┼─────────────┼─────────────┤│ │ │日│10 │10 │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附 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