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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6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素 珍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9日             │95年9月20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2137、2138號│96年度偵字第2137、2138號│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22號       │96年度易字第222號       │
│      ├───┼────────────┼────────────┤
│      │日  期│96年5月30日             │96年5月30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22號       │96年度易字第222號       │
│      ├───┼────────────┼────────────┤
│      │日  期│96年6月21日             │96年6月2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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