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9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9月19日 │95年9月20日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2137、2138號│96年度偵字第2137、2138號│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22號 │96年度易字第222號 │ │ ├───┼────────────┼────────────┤ │ │日 期│96年5月30日 │96年5月30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222號 │96年度易字第222號 │ │ ├───┼────────────┼────────────┤ │ │日 期│96年6月21日 │96年6月2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