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與編號二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與附表編號四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五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一年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有期徒刑十月 │罰金新臺幣玖仟元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刑法第337條 │ │ │項 │項 │項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8 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6│94年9月7日起至同年12月16日│95年10月15日 │95年10月15日 │95年5月25日 │ │ │日 │ │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36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36號 │95年度偵字第2025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5年度埔刑簡字第279號 │ │ ├───┼─────────────┼─────────────┼─────────────┼─────────────┼─────────────┤ │ │日 期│95年5月24日 │95年5月24日 │96年3月27日 │96年3月27日 │95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5年度上訴字第945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6年度訴字第236號 │95年度埔刑簡字第279號 │ │ ├───┼─────────────┼─────────────┼─────────────┼─────────────┼─────────────┤ │ │日 期│95年8月10日 │95年8月10日 │96年4月19日 │96年4月19日 │96年1月1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七月 │有期徒刑五月 │罰金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附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