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3樓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11日犯刑法第325 條第1項之搶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88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7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