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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壬○○

      癸○○

      子○○

      丑○○

      寅○○

      辰○○

      巳○○

      未○○

      申○○

      午○○

      酉○○

      亥○○

      天○○

      地○○

      宇○○

      宙○○

      玄○○

      黃○○

      卯○○

      辛○○

      戌○○

      庚○○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丁○○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己○○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壬○○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癸○○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子○○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丑○○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寅○○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辰○○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巳○○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未○○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申○○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午○○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酉○○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亥○○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天○○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地○○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宇○○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鄧國鏽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玄○○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黃○○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卯○○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林秀卿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戌○○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庚○○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乙○○、丙○○、丁○○、戊○○、己○○、壬○○、癸○○、子○○、丑○○、寅○○、辰○○、巳○○、未○○、申○○、午○○、酉○○、亥○○、天○○、地○○、宇○○、宙○○、玄○○、黃○○、卯○○、林秀卿、戌○○、庚○○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在民國96年7 月9 日以96年度簡字第51號(偵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326 號、第14732號、第16733 號、第17842 號、第5798號、第5799號),各判處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前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受刑人姓名│犯罪日期      │罪名            │宣告刑      │
├───┼─────┼───────┼────────┼──────┤
│1     │甲○○    │91年5月30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2     │石秀春    │90年4月2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30日   │書              │            │
├───┼─────┼───────┼────────┼──────┤
│3     │丙○○    │90年3月21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10日   │                │            │
├───┼─────┼───────┼────────┼──────┤
│4     │丁○○    │92年5月28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5     │戊○○    │91年5月28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6     │己○○    │90年3月28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28日   │書              │            │
├───┼─────┼───────┼────────┼──────┤
│7     │壬○○    │91年5月31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8     │癸○○    │90年4月2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28日   │書              │            │
├───┼─────┼───────┼────────┼──────┤
│9     │子○○    │90年3月29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31日   │書              │            │
├───┼─────┼───────┼────────┼──────┤
│10    │丑○○    │90年3月23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24日   │書              │            │
├───┼─────┼───────┼────────┼──────┤
│11    │寅○○    │90年4月2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6月3日    │書              │            │
├───┼─────┼───────┼────────┼──────┤
│12    │辰○○    │90年4月2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30日   │書              │            │
├───┼─────┼───────┼────────┼──────┤
│13    │巳○○    │91年5月31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14    │未○○    │91年5月31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15    │申○○    │90年3月28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5月 │
│      │          │91年5月3日、  │書              │            │
│      │          │92年5月30日   │                │            │
├───┼─────┼───────┼────────┼──────┤
│16    │午○○    │90年3月28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31日   │書              │            │
├───┼─────┼───────┼────────┼──────┤
│17    │酉○○    │92年6月2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18    │亥○○    │90年4月2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22日   │書              │            │
├───┼─────┼───────┼────────┼──────┤
│19    │天○○    │90年3月22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5月 │
│      │          │91年5月21日、 │                │            │
│      │          │92年5月24日   │                │            │
├───┼─────┼───────┼────────┼──────┤
│20    │地○○    │92年5月15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21    │宇○○    │91年5月31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22    │宙○○    │92年6月2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23    │玄○○    │91年5月29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24    │黃○○    │92年6月2日以前│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25    │卯○○    │90年4月30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          │書              │            │
├───┼─────┼───────┼────────┼──────┤
│26    │林秀卿    │90年3月26日、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有期徒刑4月 │
│      │          │91年5月10日   │書              │            │
├───┼─────┼───────┼────────┼──────┤
│27    │戌○○    │90年4月2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28    │庚○○    │90年3月28日   │行使偽造私文書  │有期徒刑3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