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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2、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