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7 月15日起至同年8 月14日止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於88年11月11日以88年度易字第908 號(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緝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已刪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