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所 犯 法 條 │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3日 │95年11月28日晚間至│96年1月13日 │96年1月11日 │ │ │ │29日上午6 時間某時│ │ │ ├───┬───┼─────────┼─────────┼──────────┼──────────┤ │偵查機│機 關│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雲林地檢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438號 │95年度偵字第594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1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17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4號 │96年度六簡字第5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 │ ├───┼─────────┼─────────┼──────────┼──────────┤ │ │日 期│96年5月14日 │96年2月8日 │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4號 │96年度六簡字第5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96年度訴字第303號 │ │ ├───┼─────────┼─────────┼──────────┼──────────┤ │ │日 期│96年5月31日 │96年3月27日 │96年6月11日 │96年6月11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