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乙○○
丁○○
甲○○
丙○○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丁○○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丙○○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丁○○、甲○○、丙○○等4 人因於95年10月13日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先後於96年2 月14日、同年3 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952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5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5 月、5 月,並先後於96年3 月9 日、同年4 月2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述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