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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乙○○

      丁○○

      甲○○

      丙○○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丁○○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丙○○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乙○○、丁○○、甲○○、丙○○等4 人因於95年10月13日犯刑法第302 條第1 項之妨害自由罪,經本院先後於96年2 月14日、同年3 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952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55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5 月、5 月,並先後於96年3 月9 日、同年4 月23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述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基華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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