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同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