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6年度訴字第422 號中華民國96年6 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5日判決,並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