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