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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現於臺灣嘉義戒治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0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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