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怡姍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怡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吳怡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吳怡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2 月│94年2 月2 日下午5 時許為警│97年3月19日 │ │ │3日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48號 │94年度毒偵字第34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08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日 期│97年3月20日 │97年3月20日 │97年6月25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日 期│97年4月14日 │97年4月14日 │97年7月14日 │ ├───┴───┼─────────────┼─────────────┼─────────────┤ │ 附 註│ │ │ │ └───────┴─────────────┴─────────────┴─────────────┘ ┌───────┬─────────────┬─────────────┬─────────────┐ │ 編 號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8日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508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 │ │日 期│97年6月25日 │ │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期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 │ │日 期│97年7月14日 │ │ │ ├───┴───┼─────────────┼─────────────┼─────────────┤ │ 附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