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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陳美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7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7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 月21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31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7 月21日某時,在其雲林縣斗六市○○路347 巷30弄17號3樓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復在上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煙內點燃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7 月24日,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毒品嗎啡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期日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此有本院98年2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一份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告甲○○之上開犯罪事實,除有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尚有下列證據可佐:

㈠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獲毒品嫌犯尿液送檢真實姓名登記簿1 紙(警第8 頁)。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KZ000000000000號)1 紙(警卷第7 頁)。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紀錄,並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次施用毒品之情形。故此次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已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形,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定文參照)。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甲○○所為施用海洛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個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除施用毒品案件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其違反職役職責案,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惟併經宣告緩刑,緩刑期間為2 年,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92年臺判字第53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考,且其犯後坦承犯行而態度良好、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對他人並不生重大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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