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號
- 選任辯護人
- 吳聰億律師
-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延長羈押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97年6 月24日裁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97年6月30日起延長2 月,該裁定並於同日送達與被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被告依法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即97年6 月30日前提起抗告(97年6 月29日為星期日,故順延1 日),惟被告至97年7 月1 日始提起抗告,有其抗告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憑,是其抗告顯已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睽諸上開法條規定,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