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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宏卿王雅苑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延長羈押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97年6 月24日裁定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97年6月30日起延長2 月,該裁定並於同日送達與被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故被告依法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即97年6 月30日前提起抗告(97年6 月29日為星期日,故順延1 日),惟被告至97年7 月1 日始提起抗告,有其抗告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憑,是其抗告顯已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睽諸上開法條規定,應由本院以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卿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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