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66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17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所犯搶奪等案件於97年6 月25日已辯論終結,並定同年7 月9 日宣判,上開案件其中3 件是被告在警察局偵訊中,因對於所犯案件有悔悟之心,抵不過內心的遣責而自白,且被告之雙親於年前因病相繼過世,1位兄長因案在另監服刑,被告雙親之牌位均安置在彰化縣1佛堂內,請鈞院體恤被告有改過之決心,憐憫被告之處境,給予交保之機會,讓被告在服刑前能賺取收入以繳交費用,為雙親盡點孝心,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25 條第1 項等罪名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 月4 日裁定羈押。被告雖以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