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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毒偵字第119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吳福森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

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毒偵字第119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慧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壹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6 月6 日上午10時許,在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射針筒施打血管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7 日,因竊盜案件解送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經該監於同日採尿送驗,檢出毒品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法 官 吳福森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毒偵字第119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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