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01月31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04月22日、同年06月23日分別裁定自同年05月01日、同年07月0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各2 月,茲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