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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侯廷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怡姍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怡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受刑人吳怡姍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吳怡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侯廷昌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4年2 月│94年2 月2 日下午5 時許為警│97年3月19日               │
│              │3日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4年度毒偵字第348號       │94年度毒偵字第34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508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日  期│97年3月20日               │97年3月20日               │97年6月25日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期    ├───┼─────────────┼─────────────┼─────────────┤
│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緝字第5號         │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日  期│97年4月14日               │97年4月14日               │97年7月14日               │
├───┴───┼─────────────┼─────────────┼─────────────┤
│ 附         註│                          │                          │                          │
└───────┴─────────────┴─────────────┴─────────────┘
┌───────┬─────────────┬─────────────┬─────────────┐
│  編      號  │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3月18日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508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
│      │日  期│97年6月25日               │                          │                          │
├───┼───┼─────────────┼─────────────┼─────────────┤
│確定日│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期    ├───┼─────────────┼─────────────┼─────────────┤
│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521號         │                          │                          │
│      ├───┼─────────────┼─────────────┼─────────────┤
│      │日  期│97年7月14日               │                          │                          │
├───┴───┼─────────────┼─────────────┼─────────────┤
│ 附         註│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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