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3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虎簡字第288 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9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