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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林輝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輝 煌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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