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廖國勝陳美利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世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世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世農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判決,並於同年11月03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99年11月15日(星期一)提起上,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及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陳美利

法 官 陳佩怡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