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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廖國勝廖淑華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即被告
代理上訴人
即被告
即被告之原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代理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04月20日第一審判決,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05月27日(被告於98年04月27日收取判決正本)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07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0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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