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3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秋瑩李秋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32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601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得志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注射針筒貳支、食鹽水壹瓶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6月3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6月2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於95年4月13日、95年12月6 日,以95年度訴字第15號、95年度訴字第6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4 月,甫於96 年8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0月7 日晚上10時,在其雲林縣古坑鄉○○村○○路228 號之1 住處,以將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身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甲○○於96 年10 月8 日20時30分許,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路286之4號 永信西藥房購買注射針筒2 支及食鹽水1 瓶,適員警巡經該處,見其神色有異,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325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